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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函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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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打击标准侵权盗版行为
专项整治行动”律师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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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声明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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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打击标准侵权盗版行为
专项整治行动”律师声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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专题报告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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背景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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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国家有关规定,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、地方标准和国际标准,均受版权及专有出版权保护,“任何单位或个人以经营为目的,以各种形式复制标准的任何部分,必须事先征得享有专有出版权单位的书面同意。任何单位或个人将标准的任何部分存入电子信息网络用于传播,必须事先征得享有专有出版权单位的书面同意。出版标准汇编时,必须事先征得享有专有出版权单位的书面同意。”同时,任何单位在公共活动中不得使用非正版标准。
令人遗憾的是,目前仍有相当数量的单位和个人由于理解上的差异,有意无意地侵犯了标准的专有出版权和网络传播权,或未经许可汇编标准销售,或未经授权出版发行标准单行本,或未经许可网上销售传播标准,或违规使用非正版标准。这些行为严重扰乱了标准的出版传播秩序,破坏了标准的严肃性和市场公平,侵犯了标准的知识产权,对标准化工作的整体健康发展造成了严重干扰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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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准出版机构自律维权研讨会
2007年8月14日—16日·山西·大同·大同宾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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回
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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打击侵权盗版,规范标准出版传播和使用行为
暨纪念《标准出版管理办法》颁布十周年 座谈会
2007年7月28日·北京·京铁大酒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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回
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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打假纪实照片 |
回
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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